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可用于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使用量0.02g/Kg;果冻使用量0.025g/Kg;调制乳、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包括加糖炼乳及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等)、含乳饮料使用量0.05g/Kg;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使用量0.09g/Kg;水果罐头(仅限西瓜酱罐头)、蜜饯凉果、熟制豆类、加工坚果与籽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05.01.01、05.04除外)、虾味片、糕点上彩装、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果蔬汁(浆)类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配制酒、膨化食品使用量0.1g/Kg;装饰性果蔬、粉圆、复合调味料使用量0.2g/Kg;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除05.01.01以外的可可制品、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布丁、糕点)、其他调味糖浆使用量0.3g/Kg;果酱、水果调味糖浆、半固体复合调味料使用量0.5g/Kg;固体饮料使用量0.6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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