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
利勃港通 |
系列 : |
标志杆 |
加工定制 : |
是 |
警示类型 : |
指示标志 |
材质 : |
Q235 |
反光膜等级 : |
工程级 |
工艺 : |
丝印 |
尺寸 : |
齐全 |
厚度 : |
12 |
重量 : |
300 |
形状 : |
长方形 |
订货号 : |
7879 |
底色 : |
银色 |
标志色 : |
银色 |
边长 : |
齐全 |
级别 : |
A级 |
加工方式 : |
制图定制产品 |
一、位置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 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道路分隔带(隔离设施)或车行道上方。单幅面道路在道路右侧无设置条件时,可在道路左侧设置。
二、角度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设置结构时,应尽量减少标志牌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标志牌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至45度,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至10度。
2、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设置结构时,标志牌面与道路纵断面前仰角应为02至15度
三、高度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设置结构时,内边缘距路缘不得小于25厘米;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200厘米或小于80厘米,非行人通行的区域不受限制。
2、交通标志采用悬臂式、门架式设置方式时,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5米,附着于其它道路设施时,应不低于被附着物的净空高度。
四、其它要求
1、同一地点需要设置标志较多,可采用组合标志解决。
2、在一根标志柱上并设标志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根标志柱上 多不应超过2种
3、柱式、附着式标志杆间隔宜大于30米,悬臂式、门架式间隔宜大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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