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
泰和安 |
3C证书编号 : |
201508181278025 |
型号 : |
XE03F143S/183S |
类型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工作电源 : |
DC24V |
探测方式 : |
点型 |
环境温度 : |
-10-50 |
环境湿度 : |
小于等于95 |
尺寸 : |
见详细说明书 |
使用范围 : |
通用 |
发货地 : |
江苏 盐城 |
包装 : |
盒装 |
发货方式 : |
快递或者物流 |
泰和安XE03F143S剩余电流互感器
铜排,可检测160A以下电流回路,与TE1100组合式探测器配接使用,外径215mm×95mm×32mm,内径145mm×38mm。
泰和安XE03F183S剩余电流互感器
铜排,可检测250A以下电流回路,与TE1100组合式探测器配接使用,外径260mm×100mm×32mm,内径180mm×38mm。
泰和安XE03F224S剩余电流互感器
铜排,可检测400A以下电流回路,与TE1100组合式探测器配接使用,外径298mm×110mm×32mm,内径224mm×50mm。
泰和安XE03F304S剩余电流互感器
铜排,可检测1000A以下电流回路,与TE1100组合式探测器配接使用,外径395mm×145.5m×50mm,内径305mm×4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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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 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有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参考了苏联、日本、美国等国建筑规范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详见表4表6。
表4 前苏联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类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 译自1985年前苏联防火标准СНиП2.01.02。
2 在括号中给出了竖直结构段和倾斜结构段的火焰传播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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