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
泰和安 |
3C证书编号 : |
201508181278025 |
型号 : |
XE03R3S/XE03R5S |
类型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工作电源 : |
DC24V |
探测方式 : |
点型 |
环境温度 : |
-10-50 |
环境湿度 : |
小于等于95 |
尺寸 : |
见详细说明书 |
使用范围 : |
通用 |
发货地 : |
江苏 盐城 |
包装 : |
盒装 |
发货方式 : |
快递或者物流 |
泰和安XE03R3S剩余电流互感器
线缆,可检测63A以下电流回路,与TE1100组合式探测器配接使用,外径74mm×68mm×32mm,内径φ30mm 。
泰和安XE03R5S剩余电流互感器
线缆,可检测160A以下电流回路,与TE1100组合式探测器配接使用,外径110mm×116mm×32mm,内径φ56mm。
泰和安XE03R8S剩余电流互感器
线缆,可检测400A以下电流回路,与TE1100组合式探测器配接使用,外径126mm×132mm×32mm,内径φ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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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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