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 、国务院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基本 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国家基本 目录(2012年版)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 目录(2018年版)。经国务院医改 小组审核,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请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 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的相关要求,牵头做好国家基本 目录(2018年版)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报告国家基本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前言:
国家
基本 目录
,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基本 目录中的药品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中国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 目录。 [1-2]
2018年9月,调整后的2018年版国家基本 目录总品种由原来的520种增至685种,包括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 [3] 在覆盖主要临床主要病种的基础上,重点聚焦癌症、儿童疾病、慢性病等病种,新增品种包括了抗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以及世卫组织推荐的全球 也是国内 一个全口服、泛基因型、单一片剂的丙肝治疗新药。
基本 目录不仅仅是一个目录,它的使用将引发医疗服务、医保报销的变化。与上一版目录不同,原则上,各地不能在2018年版国家目录基础上再增补药品。原因是基本 制度已经在 办基层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允许地方增补药品是制度建设初期的过渡性措施。相关意见明确,各地不再增补药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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