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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未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被判无效崔鹏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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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崔鹏座右铭: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披着法律的戎装,手握正义的兵戈,在朦胧的天下里搏杀,以薄弱的能量在漆黑夜里迎接破晓。让清晨曙光照亮被拆迁人的笑容。

崔鹏,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中国北京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今,现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熟悉全国各地相关政策和解决疑难问题的策略,为人真诚质朴,工作作风犀利,协助团队办理多起全体性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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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连与明光市人民 拆迁行政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期: 2015-09-1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滁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高玉连,男。

代理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谢鹏辉)
被告:明光市人民 。
第三人:明光市人民 明光街道办事处。
原告高玉连诉被告明光市人民 、第三人明光市人民 明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明光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玉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明光市人民 负责人王政及委托代理人杨光艳、张德莉,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申正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双方协调不成,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恢复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方可由市、县人民 组织实施,并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县人民 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本案明光市人民 违反上述规定的程序,在征收土地申报未被批复前即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且在高玉连未提供有效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与高玉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时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律程序,应确认无效。高玉连提出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明光市人民 、明光街道办事处与高玉连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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